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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刷点赞 《解答》可以增加公告没有的要求,也可以缩小公告的适用范围get 100 free IG likes,how to 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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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一篇来路不明的《解答》

对《解答》的新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十分重要的问题,《解答》给出的答案差强人意

问题六:对于在货物申报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如何申报?

《解答》重复了58号公告的要求,但在支付后申报要求上,增加了公告内容中没有的“币制”、“运输工具”、“合同号”3项填报要求。

就一个问题,一再问的:《解答》的效力如何?

《解答》可以在公告之外增加要求吗?是不是按照《解答》要求申报了,就不会有问题?没按照《解答》要求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企业没有看到这篇《解答》怎么办?企业还有义务关注“12360海关热线”的内容吗?海关会不会说:当初已经在公众号上告诉你怎么报了,为什么还不会报?为什么还报错?

Can the answer add requirements beyond the announcement? Is there no problem if you declar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nswer?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of failing to declar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nswer? What if the enterprise doesn't see the answer? Do enterprises sti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tent of "12360 customs hotline"? Will the customs say that what has been reported to you on the official account has not been reported yet? Why do you report an error?get 100 free IG likes,how to host in Instagram

问题七:企业未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的,是否还可以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解答》明确说“不能”。然后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之前报了“否”,后来又自查发现应税的,要走主动披露。

首先,增列9500监管方式的20号公告可没说9500的适用前提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必须填报“是”。

20号公告原文: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解答》这是在缩小2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个“12360海关热线”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其次,我们一再说,比起什么报关单上增加申报项目、报“是”还是“否”、增列监管方式来,如何确定是否应税才是特许权使用费监管的关键,解决了应税与否的问题,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解决不了应税与否的问题,其他方面再怎么设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答》也承认了“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不光是企业,就连海关也不敢拍着胸脯说是否应税,12360或直属海关关税处的解答不也是“仅作为参考”?在报“是”还是报“否”的问题上,海关自己的规定不还是有过180°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出现企业非故意的认识偏差,而按照《解答》给出的意见,一旦出现这种偏差,9500就不能用了,只能走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虽好,可也不是个“筐”,什么都能装。主动披露也是有前提的,披露的是什么?是“问题”,大约可以按企业“自首”理解。为什么在一个海关自己都拿不准的问题上,企业一旦拿不准,就只有“自首”一条路可走?

后,企业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两害相权取其轻,按照《解答》的意见,如果货物进口时拿不准是否应税,报了“否”,万一以后发现应税,就只能“自首”的话,企业的选择无非有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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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即使以后发现应税,也不去主动披露,赌海关能不能发现,发现不了万事大吉,就算发现了,起码可以坚持一点:在是否应税的问题上,企业的认识和申报行为是一致的,没有隐瞒或伪报;

二是既然不能确定是否应税,又不想日后惹麻烦,干脆稀里糊涂报“是”,但是,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对海关政策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种“亵玩”,以这样的方式征到的税,是税,还是“雷”?

所以,以《解答》缩小公告的适用范围,于权力出处而言,师出无名,于实际效果而言,有损执法权威。

问题八: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

《解答》明确了“以银行出具的回执单(扣款凭证)日期为准”的说法。

这个问题是从20号公告开始的,20还公告只说“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但从哪天起起算规定时限、规定时限有多长都没说。

我们在《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里已经指出问题的严重性:

这个‘规定期限’不是闹着玩的。有没有‘滞纳’问题?有没有‘滞纳’问题?另外,如何界定这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就是说,如何界定‘规定期限’的起点?这些都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当然也关系到海关规定执行的严肃性。

到58号公告,给出了“规定时限”的规定:“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再到《解答》,给出了“规定时限”的起算规定,离20号公告面世,已经过去将近半年了,58号公告也出了3个多月了,一个既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又关乎海关规定严肃性的问题才说清楚,而且,还是用了公告和《解答》两种效力不同的方式来规定,也是醉了。

Announcement No. 58 provides for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within 30 days after each payment, and then to the answer, it provides the starting provisions of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It has been nearly half a year since Announcement No. 20 came out, and Announcement No. 58 has been out for more than three months. It is only clear that a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nd the seriousness of customs regulations, I still use the announcement and the answer to stipulate in two different ways, which is also drunk.get 100 free IG likes,how to host in Instagram

(《解答》一共13个问题,篇幅所限,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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