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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涨粉 疫情防控“常态化”亟需海关明确疫情期间特殊政策时效Instagramtant soundcloud 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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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常态急待 海关确立疫情期内特殊规定时效性

疫情产生至今,截止到630日, 海关已公布疫情有关公告10份,內容各自涉及到卫生检疫、捐赠物资、税金征缴、加工贸易、检查、临时入出境、产品质量检测等,详见下表:

此外,别的单位带头、 海关参加的疫情有关协同公告8份,內容各自涉及到进口免税政策、飞机航班入关点、出入口、加工贸易、卫生检疫等,详见下表:

大家注意到,以上公告中,10份公告明文规定了起效起止時间,在其中2份已各自被后面公告替代,全自动无效,8份现阶段依然合理。

5份公告未注明起效起止時间,默认设置为自公布之日起起效,都没有注明有效期限,现阶段依然合理。

3份公告确立注明了有效的起止時间和截止时间,在其中2份已期满无效,1份现阶段依然合理。

综上所述,18份公告中有4份早已无效,14份依然合理。

早已无效的4份公告中,有2份是被后面公告替代,分别是 民航总局、 外交部、卫健委、 海关总署、民政局有关终点为北京的 飞机航班从特定 入关点入境的第1号和第2号协同公告。代表着其基本上规定依然持续,主要内容有一定的调节,且现阶段合理的5单位第3号协同公告仍然有可能伴随着疫情发展趋势转变而调节。

可是此外2份早已无效的公告,却并不是由于被后面公告替代,只是是公告要求的有效期限期满而无效:

海关总署、卫健委协同公告第15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2020.1.25)起起效,有效期限3个月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质监总局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供应免税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11日至331,涉及到免税政策进口物资供应已征缴的应免税金给予退回的,相关进口企业可在2020930日前向 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办理手续。

可是,这2份早已无效的公告內容与疫情息息相关,在当今疫情防治常态的情况下,公告无效但却沒有后面现行政策,显而易见存有系统漏洞。

在其中, 海关总署、卫健委协同公告第15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的公告》中有以下规定:

一、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在出、入关时若有发烫、干咳、呼吸不畅等不适感,理应向 海关积极审报,相互配合 海关搞好体温监测、医药学巡视、医药学清查等卫生检疫工作中。

二、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若在代步工具运作中途产生发烫、干咳、呼吸不畅等不舒服病症,要立即告之代步工具乘务员工作人员,代步工具责任人应向游客给予安全防护用具,并立即向出入境签证口岸 海关汇报。

三、出入境签证工作人员在出行中应保持稳定的本人生活习惯,如讲究卫生、配戴口罩、防止与亚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患者较深接触等;如出現发烫伴随干咳、呼吸不畅等亚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病症,理应马上就诊并向大夫表明 近旅游史。

那麼,伴随着该公告合理到期,这种规定是不是也无效了呢?

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供应免税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11日至331日,可是,公告要求的例如适当扩张《慈善捐助物资供应免税进口税款暂行规定》明文规定的免税政策进口范畴,对捐助用以疫情防治的进口物资供应,免税进口关税和进口阶段增值税、所得税对卫生健康主管机构机构进口的立即用以防治疫情物资供应免税进口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政策进口物资供应,可依照或对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备案海关放行,再按照规定补领有关办理手续等现行政策,是早已变为常态现行政策了呢?或是331日以后就已宣布无效?

与之产生对比的是,5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协同公布2020年第28号《有关适用疫情防治保供等税金现行政策执行时间的公告》要求,为适用疫情防治、公司qflp和复工复产,以前的4份公告要求的税金政策优惠,实行至202012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税收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捐助税收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适用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有关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内免税一部分行政部门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感到遗憾的是,在其中并沒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协同公告第6号《有关防治新式冠状病毒感柒的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供应免税的公告》。

当疫情防治变为常态,不论是对入出境工作人员的疾病预防规定,或是对进口疫防物资供应的免税,都理应融入常态规定,即使是在新政策出台时不能可能疫情的未来发展局势,也理应维持密切关注,并立即对将要无效或是早已无效的现行政策作出调节。

14份现阶段依然合理的公告分成5种状况:

1.9份公告明文规定了疫情期内或是视疫情发展趋势状况动态性调节的內容,表明现行政策要求仅适用疫情期内,不属于常态规定,其时效性没法明确,但可以预估将伴随着疫情消退而无效。

针对这种将伴随着疫情消退而无效的现行政策,业内抱有不一样希望:

像 商务部、 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第5号协同公告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第12号协同公告,因为是在独特环境下的非传统现行政策,不论是公司或是政府机构,广泛期待早日无效。

可是,像 海关总署公告第24号《有关新式冠状病毒新冠肺炎疫情期内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免以在场的公告》,由于其有益于贸易便利化的总体过程,尽管问世在疫情这一独特环境下,却理应尽早转换为基本现行政策,并积极推动贯彻落实。

2.1份公告明文规定了有效期限: 海关总署公告第55号《有关城市房地产税征缴加工贸易货品内销缓税贷款利息的公告》,有效期限自2020415日至20201231日。

3.1份公告未明文规定适用疫情期内: 海关总署公告第46号《有关发布<独特物件 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测名字相匹配表>的公告》,可视作自公布之日起长久有效。

4.2份公告尽管沒有要求无效時间,但由于公告內容事宜的及时性,在实际上早已无效或是一部分无效:

海关总署公告第18号《有关临时性增加汇总征税交款限期和相关税款滞纳金、滞报金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第21号《有关临时性增加加工贸易手(账)册销账限期和相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以上2份公告要求的临时性现行政策,或是确立适用时间段,或是以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政府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疫情防治工作部署明确并发布的开工日期为参考,这种早已无效,仅与疫情防治工作中必须或是进口疫情防治物资供应必须有关的要求依然合理。

5.1份公告对适用状况要求模糊不清: 海关总署公告第40号《有关增加受疫情危害的临时入出境货品限期的公告》,其时效性范畴存有异议,危害现行政策实际效果,详见《海关暂时进出境延期政策存在疑义

早已无效的现行政策还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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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行的现行政策具体早已无效

时效性要求存有异议

将要无效的现行政策必须变为常态化

……

当今疫情防治常态的趋势下,急待 海关对于以上问题,确立疫情期内特殊规定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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